失信被执行人 |
王瑞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1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042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洪林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二、被告王瑞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赔偿原告杨洪林医疗费共计574866.33元;三、驳回原告杨洪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8元减半收取计4829元,案件保全费4040元,由被告王瑞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