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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振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23民初995号
案号
(2021)冀0423执1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韩青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天一(邯郸)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1872.84万元中的936.4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5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王振军对原告天一(邯郸)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872.84万元中936.42万元中无法追偿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88.0元。由被告韩青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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