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相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19********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221民初2587号 |
案号 |
(2019)豫1221执13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青、陈涛共同偿还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2016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7日按月利率10.5‰计算利息;2、2018年3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75‰计算逾期利息,利息已支付10200元);二、被告河南省中安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仝景云、朱相军、张学叶、余姣、朱迎军、仝彦振对上述借款40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省中安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仝景云、朱相军、张学叶、余姣、朱迎军、仝彦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青追偿。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陈青、陈涛负担,被告河南省中安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仝景云、朱相军、张学叶、余姣、朱迎军、仝彦振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时间 |
2019-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1221执1348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执行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38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