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荣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11民初2389号 |
案号 |
(2021)皖0811执恢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檀小亮、潘洁于2017年1月10日前偿还原告姚大斌借款本金40万元,本案就此了结;二、如被告檀小亮、潘洁未按第一条履行,除继续履行第一条义务外,尚需支付原告姚大斌借款本金4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6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檀小亮、潘洁承担;四、被告童立军、郭桂林、安徽科思莫斯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安徽荣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对被告檀小亮、潘洁上述各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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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檀小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7682071104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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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高士镇焦赛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