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国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2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4)运盐民龙初字第14号 |
案号 |
(2017)晋0802执恢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福荣、贺国庆、贺小凤、张佩健、李晓峰、陈平 生归还原告张贵德的借款三十六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2月 2曰起按同期农行贷款利率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曰),上述六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曰内付清。二、山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国防宾馆对被告山西鑫裕实 业有限公司借原告张贵德的三十六万元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910元,其他诉讼费2373元,财产保全费5040 元,共计15323元由被告刘福荣、贺国庆、贺小凤、张佩健、李 晓峰、陈平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11-10 |
发布时间 |
2018-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