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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国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01********2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04)运盐民龙初字第14号
案号
(2017)晋0802执恢5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福荣、贺国庆、贺小凤、张佩健、李晓峰、陈平 生归还原告张贵德的借款三十六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2月 2曰起按同期农行贷款利率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曰),上述六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曰内付清。二、山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国防宾馆对被告山西鑫裕实 业有限公司借原告张贵德的三十六万元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910元,其他诉讼费2373元,财产保全费5040 元,共计15323元由被告刘福荣、贺国庆、贺小凤、张佩健、李 晓峰、陈平生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7-11-10
发布时间
2018-06-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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