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8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02民初4505号 |
案号 |
(2021)皖1202执2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红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代偿款110000元;二、被告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李红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玉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766876954T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与西二环交叉路口华润小区3#楼7幢1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