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祁红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64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23民初3575号 |
案号 |
(2021)苏1023执9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祁红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40000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按年利率10.68%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祁红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