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5********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池民二初字第00054号 |
案号 |
(2015)池执字第00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胡建林尚欠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从2013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意于2015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胡建林于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万元;三、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万元,合计12125元,由胡建林、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9-16 |
发布时间 |
2016-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