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4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4民初4387号 |
案号 |
(2021)苏0114执6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王海洲建材经营部货款26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秦磊负担。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