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3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1022民初1402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国荣赔偿原告翼城县通达九州商贸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评估费共计32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6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16000元;如被告刘国荣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原告翼城县通达九州商贸有限公司可就32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赔偿原告翼城县通达九州商贸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386.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