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25********0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11民初525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3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林源家具经销部、岳文君给付原告大连鑫达试剂厂货款人民币179,915元,其中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2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付59,915元,2020年12月30日前付20,000元,余款80,000元于2021年4月8日前付清。如二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给付货款,则原告可就未给付部分申请全部强制执行。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25元,由二被告承担,于2021年4月8日前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