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2********0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2民初6002号 |
案号 |
(2021)豫0182执2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牛瑞娟与被告张建平、被告郑州市万山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张建平、梁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牛瑞娟购房款450000元、违约金200000元;三、驳回原告牛瑞娟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牛瑞娟承担500元,被告张建平、梁红伟承担10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建平、梁红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