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鄄城县泰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791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鲁1791执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庆国、山东鄄城县泰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宪强、王美云借款本金434 800元及利息164 337.5元;二、被告赵庆国、山东鄄城县泰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宪强、王美云借款本金9 202.06元,利息3 312.94元。三、驳回原告葛宪强、王美云对被告宁继红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葛宪强、王美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5元,减半收取5352.5元,由被告赵庆国、山东鄄城县泰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712.5元,原告葛宪强、王美云负担6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5-04 |
发布时间 |
2018-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鲁1791执52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5-04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1636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同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6558935497P |
登记机关 |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鄄城县青年路东段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