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鄄城县泰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726民初2397号 |
案号 |
(2017)鲁1726执10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鄄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鄄城县泰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鄄城县财政局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16日止按月息3‰计息, 2013年5月17日按月息15‰计息,自2013年5月18日起按月息20‰计息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鄄城县大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鄄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鄄城县财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 300元由被告山东鄄城县泰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鄄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07 |
发布时间 |
2018-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鲁1726执1093号 |
立案日期 |
2017-09-07 |
执行法院 |
鄄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183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同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6558935497P |
登记机关 |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鄄城县青年路东段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