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鄄城县泰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791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17民终172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鲁1791执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庆国支付原告付雄借款本金669 476.25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山东鄄城县泰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效煜对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庆国追偿。三、驳回原告付雄对被告宁继红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 4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2404元,均由被告赵庆国、山东鄄城县泰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效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6-08 |
发布时间 |
2018-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鲁1791执69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08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9188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同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6558935497P |
登记机关 |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鄄城县青年路东段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