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5********4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刑初1907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1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赵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5(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