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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常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69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02民初4433号
案号
(2018)皖0202执8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上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A类);二、被告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设备(环球全自动贴片机6台,型号:47576505T212C、47576505T190C、47576505T196C、47576505T204C、47576506U003、47576506U004,发票号:00014153、00014154、00014155;LED灯罩用回流炉2台,型号:HELLER1707、BTU98,发票号:00014156;全自动点胶机2台,型号:安达SD-900,发票号:00014156);三、被告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已到期租金2091597.16元及逾期利息270141.26元(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靳常勇、陈佳琼、陈超、汪爽对被告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上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73.5元,由被告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靳常勇、陈佳琼、陈超、汪爽负担,因原告已预交,六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5-02
发布时间
2018-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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