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信阳淮河林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2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122民初2488号 |
案号 |
(2019)豫1122执1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欠原告货款191207.8元,被告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付原告货款50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偿付原告货款50000元,余款91207.8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付完毕,如不能按期足额偿付货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货款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该货款本金的月息6%计算,且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下余全部货款。二、别无其它争议。三、案件受理费4124元,减半收取2062元由被告信阳淮河林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时间 |
2019-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1122执111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621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新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17662451671 |
登记机关 |
信阳市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信阳市罗山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