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11********2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03民初7481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2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胡益玲、被告张建铭、谢艳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12月17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两被告同意于2021年1月17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于2021年2月17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5万元;二、如两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胡益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张建铭、谢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