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11********3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12民初3606号 |
案号 |
(2021)赣0112执1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黄冬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元武借款本金165681元及利息32000元;2、被告徐国平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165681元及利息3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张元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9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元武负担354元,被告黄冬娣、徐国平负担203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