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红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4********1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茶法民一初字第494号 |
案号 |
(2021)湘0224执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谭红亮与被告胡卉离婚;二、婚生女孩谭胡田随被告胡卉生活,原告谭红亮负担抚养费每月400元直到小孩成年,并在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孩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对婚生女孩享有探望权,被告应予配合。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红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