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3776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1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宏达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价款275051.75元及利息(2017年4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李连烘在未出资44000000元范围内、广州乾元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出资2662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丹阳市宏达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986元,由被告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09 |
发布时间 |
2018-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苏1181执110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2-09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410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连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3005570322028 |
登记机关 |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望城岗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