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凯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06********4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421执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被告周凯宝、江西省皓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饶德敏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法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周凯发、江西省皓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饶德敏借款本息70万元并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法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20元由被告周凯宝、周凯发、江西省皓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0-24 |
发布时间 |
2017-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