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岑溪市新动力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604民初11572号 |
案号 |
(2017)粤0604执85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岑溪市新动力陶瓷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雄鑫剪压加工部票据款987570元,现被告岑溪市新动力陶瓷有限公司承诺分十二期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雄鑫剪压加工部支付:第一至三期分别于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每月的20日前各支付64000元;第四至六期分别于2018年1 月至2018年3月每月的20日前各支付80000元;第七至十一期分别于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每月的20日前支付100000元,第十二期55570元于2018年9月20日前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应汇至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雄鑫剪压加工部指定银行账户:户名:梁乐锦,账号:6216667000000104166,开户行:中国银行佛山澜石支行);二、若被告岑溪市新动力陶瓷有限公司按本调解协议履行,则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雄鑫剪压加工部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岑溪市新动力陶瓷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或未足额付款,则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雄鑫剪压加工部有权就剩余款项(以987570元为基数扣减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利息(以剩余款项为本金,自2017年8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付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13676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6838元,由被告岑溪市新动力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雄鑫剪压加工部起诉时已预交受理费6838元,被告岑溪市新动力陶瓷有限公司承诺于2017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雄鑫剪压加工部迳付,本院不另收退。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 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14 |
发布时间 |
2019-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7)粤0604执8544号 |
立案日期 |
2017-11-14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9440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4816902337759 |
登记机关 |
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岑溪市大业镇古万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