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祥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4********3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128民初2766号 |
案号 |
(2019)赣1128执7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祥生在判决生效之日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杨朝全、第三人陈绪亮支付劳务工程款313165元;二、被告奋飞实业有限公司在欠付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案涉案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朝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932元,由原告杨朝全负担3500元,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祥生负担543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时间 |
2019-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