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77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1128民初2712号 |
案号 |
(2018)赣1128执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40 268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祥生同意于2018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宪杰工程款140 268元,原告王宪杰对此无异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106元,减半收取1553元,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祥生同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23 |
发布时间 |
2018-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赣1128执75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23 |
执行法院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026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正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800147753007G |
登记机关 |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中山社区关山路1号201(自主申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