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四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81********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423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张四清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继红借款本金200000元;2、被告张四清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继红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继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5元,共计3675元,由被告张四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