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宣其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4********0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424民初5257号 |
案号 |
(2018)浙0424执1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劳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海盐海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42596.56元,并支付代偿款利息(以2042596.5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7年3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宣其君、周继红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141元,由被告嘉兴劳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宣其君、周继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6-07 |
发布时间 |
2018-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