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天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24********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中宁民初字第230号 |
案号 |
(2015)中宁执字第00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天明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浙江艾可帅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8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21元、公告费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5-01-28 |
发布时间 |
2015-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