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怡莲蚕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5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8民初5293号 |
案号 |
(2018)京0108执29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借款本金二千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月利率6.1625‰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支付至实际偿还全部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二Ο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利息为五十四万二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月利率3.08125‰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支付至实际偿还全部本金之日止的罚息(暂计算至二Ο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罚息为八万四千二百二十元八角三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支付律师费四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如被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有权将被告彭善超、被告彭小芬质押的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付被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的上述债务;六、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怡莲丝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怡莲蚕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彭善超、被告彭思云、被告黄开林、被告彭小芬对被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至四项中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怡莲丝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怡莲蚕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彭善超、被告彭思云、被告黄开林、被告彭小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怡莲丝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怡莲蚕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彭善超、被告彭思云、被告黄开林、被告彭小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四万一千八百元(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已预交七万二千七百三十三元),由被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怡莲丝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怡莲蚕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彭善超、被告彭思云、被告黄开林、被告彭小芬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怡莲丝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怡莲蚕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彭善超、被告彭思云、被告黄开林、被告彭小芬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1-24 |
发布时间 |
2018-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京0108执2981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24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1868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永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00571547931D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一里沙路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