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6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11民初3887号 |
案号 |
(2018)苏0211执10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无锡苏胜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款2.8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上述价款为基数,自2016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二、驳回无锡苏胜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500元,由无锡苏胜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11 |
发布时间 |
2018-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苏0211执100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4-11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9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宝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815786450326 |
登记机关 |
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资兴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B1地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