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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3********4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423民初1171号
案号
(2018)赣0423执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与被告江西省皓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解除有效。二、被告江西省皓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前期利息134356.68元(算至2017年8月29日)及后期罚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的标准自2017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在上述债权数额范围内对抵押物即被告江西省皓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赣(2016)武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714号)享有抵押权;被告江西省皓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享有依据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款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偿还。四、被告余林、丁红对原告行使抵押担保物权仍不足以清偿被告江西省皓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被告江西省皓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与被告江西省皓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解除有效。二、被告江西省皓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前期利息134356.68元(算至2017年8月29日)及后期罚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的标准自2017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在上述债权数额范围内对抵押物即被告江西省皓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赣(2016)武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714号)享有抵押权;被告江西省皓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享有依据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款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偿还。四、被告余林、丁红对原告行使抵押担保物权仍不足以清偿被告江西省皓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被告江西省皓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时间
2018-0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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