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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3********2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423民初1093号
案号
(2018)赣0423执7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皓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双方约定计算利息、罚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原告出具的计算机系统利息计算台账为准)。二、被告余林、丁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被告江西省皓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余林、丁红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7-17
发布时间
2018-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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