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3********4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423民初1093号 |
案号 |
(2018)赣0423执7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皓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双方约定计算利息、罚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原告出具的计算机系统利息计算台账为准)。二、被告余林、丁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被告江西省皓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余林、丁红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17 |
发布时间 |
2018-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