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敖云别立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921********3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2921民初2085号 |
案号 |
(2019)内2921执1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斯琴别立格、敖云别立格偿还原告雷小丽、敖腾巴依尔借款122000元、委托代理费5000元,合计127000元,于2019年8月25日前偿还15000元。剩余的112000元,自2019年9月25日起,每月25日前,由二被告向二原告每月偿还10000元,至2020年7月25日,共偿还105000元(如按期偿还,二原告则放弃借款2000元及委托代理费5000元),即2019年9月25日前偿还10000元;2019年10月25日前偿还10000元;2019年11月25日前偿还10000元;2019年12月25日偿还10000元;2020年1月25日偿还10000元;2020年2月25日偿还10000元;2020年3月25日偿还10000元;2020年4月25日偿还10000元;2020年5月25日偿还10000元;2020年6月25日偿还10000元;2020年7月25日偿还5000元。如被告斯琴別立格、敖云別立格在任何一期还款到期后,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原告雷小丽、敖腾巴依尔则可从未偿还之日起,按总额127000元申请执行(应减去已实际给付的数额)。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被告斯琴别立格、敖云别立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时间 |
2019-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