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芳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4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524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寿宁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同意蔡尚福分期偿还借款本金8048.29元及利息,蔡尚福自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分别于每月20日前偿还200元本息,于2020年8月20日前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