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9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石惠民初字第892号 |
案号 |
(2017)宁0205执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利江、马玉花偿还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127748.81元(利息自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5月5日),本息合计1077748.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2015年5月5日以后的利息由被告马利江、马玉花在还款时利随本清;二、被告李欣、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纳明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欣、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纳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利江、马玉花追偿;三、驳回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王静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99.7元,减半收取72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70元,合计10520元,由被告马利江、马玉花、石嘴山市纳福化工有限公司、纳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7-01-17 |
发布时间 |
2018-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7)宁0205执130号 |
立案日期 |
2017-01-17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8826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纳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00774906906M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