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史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1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81民初7491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27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波共应支付原告张拥军2万元,于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1万元,于2020年2月23日前支付2000元,于2020年3月23日前支付2000元,于2020年4月23日前支付2000元,于2020年5月23日前支付2000元,于2020年6月23日前支付2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未支付款项(含未2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四、双方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