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佰佳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1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8667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19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世纪联发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1469910.01元,利息28190.12元(截止2020年5月11日),并支付自2020年5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唐丽琼、宁夏佰佳担保有限公司、范瑞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代偿范围内向被告宁夏世纪联发物资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范瑞龙在其与被告唐丽琼、被告陈丽君在其与被告范瑞宁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代偿范围内向被告宁夏世纪联发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27元,由被告宁夏世纪联发物资有限公司、唐丽琼、范瑞龙、宁夏佰佳担保有限公司、范瑞宁、陈丽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瑞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564143349P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万达中心6号写字楼8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