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37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2771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16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890万元及该款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以本金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以本金15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以本金14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以本金14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以本金1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以本金12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以本金110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以本金1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以本金9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本金8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被告广州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的2283199元予以冲减前述逾期利息)。二、被告广州市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胡志军、被告陈奕彬、被告翟燕来、被告陈柯宇、被告何毅锋、被告潘焕霞、被告李萍对被告广州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4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胡志军、被告陈奕彬、被告翟燕来、被告陈柯宇、被告何毅锋、被告潘焕霞、被告李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0-15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柯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0937066774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318号1103、1105、1107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