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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5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民终4696号
案号
(2021)川0105执69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7939号民事判决;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航归还借款本金3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驳回陈航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王一的其余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030元,由王一负担6000元,陈航负担1030元;公告费600元,由王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30元,由王一负担6000元,陈航负担103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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