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4278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民族街支行与被告刘力豪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刘力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民族街支行借款本金145604.58元、利息及罚息6046.69元(截止2020年4月13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4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被告宁夏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力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力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4元,由被告刘力豪、宁夏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菊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67041902XX |
登记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
注册地址 |
银川市兴庆区金茂花园5号楼A单元100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