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竹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1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刑初36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竹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共计赔偿120000元,其中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胡玉珍6480元、冯艳260元、李思170元、胡书芳309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胡玉珍102201元、冯艳462元、李思253元、胡书芳7084元。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给胡玉珍的1000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共计赔偿320000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胡玉珍6480元、冯艳260元、李思170元、胡书芳309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胡玉珍102201元、冯艳462元、李思253元、胡书芳7084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内赔偿胡玉珍163300元、冯艳2580元、李思1660元、胡书芳32460元。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给胡玉珍的10000元。 四、被告人徐竹民赔偿胡玉珍646157.1元、冯艳10223.82元、李思6551.71元、胡书芳128404.35元。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庆方赔偿胡玉珍113624.47元、冯艳1801.64元、李思1147.87元、胡书芳22570.44元。执行时扣除吕庆方已支付胡玉珍的30000元。以上各项赔偿款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玉珍、冯艳、李思、胡书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