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9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5188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省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769090.1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至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01元,由原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730元,被告河南省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77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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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保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00665975523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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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3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