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顾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3********13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4民初2811号 |
案号 |
(2021)苏0214执恢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顾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祯借款195500元及利息(以195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5元(此款已由王祯预交),由顾涛负担(王祯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顾涛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顾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4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