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凌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3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1838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德朝、凌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01229.35元、利息41470.82元以及后续利息、罚息、复利等(从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该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王德朝、凌玲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有权就被告王德朝、凌玲抵押的海州区人民东路222-1号楼2803室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德朝、凌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6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