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30********02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02民初3159号 |
案号 |
(2018)苏1302执1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新楚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398.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98.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徐兵在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收取38680元,由被告江苏新楚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徐兵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为征收单位,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27 |
发布时间 |
2018-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