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市观奇石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4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381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5381执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275000元以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的利息为2337.5元,自2018年7月16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础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谭惠英。二、被告彭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0元给原告谭惠英。三、被告云浮市观奇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浮市观奇石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健追偿。四、驳回原告谭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68元(原告谭惠英已预交),由原告谭惠英负担92元,由被告彭健、云浮市观奇石材有限公司负担34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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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区景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302304023949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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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浮市云城区牧羊白屋对面(云城区玉奇石材工艺厂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