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宣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8********2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123民初505号 |
案号 |
(2021)桂1123执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宣军欠原告毛玉梅借款人民币50300元,由被告李宣军自2019年6月1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毛玉梅2400元,直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宣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