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伍荣军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1********205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1民初1081号 | 
| 案号 | (2021)桂0321执289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伍荣军给付原告周国辉、唐云玉货款19605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经济损失以拖欠的货款19605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及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被告伍荣军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